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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评估增值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企业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综合收益,以全面反映会计主体的综合收益,在金融工具、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领域增加净资产。根据收入实现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对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的浮盈免于计入收入课征所得税[i],但股权评估增值除外,具体情况如下:

  国有企业的重组。

  一是股份制改制。

  2017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重组上市。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5号),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其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的国有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但取得的现金和其他非股权对价,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免缴企业所得税入库,作为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国有资本直接转增。

  (3)经确认的评估增值的资产,可以按照评估价值入账,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财税[2015]65号文件明确,《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以评估增值资产作为出资设立拟上市公司;(2)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作为注入上市公司;(3)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作为拟上市公司。

  按照反解释法的解释方法,对于转制后资产评估增值,总局认为属于所得,应当征税,只是给国有企业以税收优惠。对“股份制改造”和“改制上市”的国有企业,在征税的基本前提下,实行差别待遇,前者实行所得税递延政策,后者实行资本转增“税”政策。

  第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一是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文件,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可以在5年以内,分期平均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于2015年发布了财税〔2015〕41号文件,其核心内容是: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如果一次纳税有困难,可以在合理确定分期纳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纳税。与此同时,为落实第4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了《2015年第20号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情况。

  资产重组过程中,如合并、分立等,往往需要双方通过评估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对土地、房产、股权、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经常会出现评估增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只要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转移,就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股权支付,又规定了优惠政策,允许增值部分递延纳税。值得注意的是,资产重组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税收问题,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4.我的观点。

  如果你听了我的节目,你可能知道我对资产评估增值的看法,简单地说,资产评估增值不是通过市场交易产生的收入,还没有实现,应当免于征收所得税。在资产重估后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再确认为损益。

  第五,估价调整。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民营企业为满足贷款需要,对企业持有的土地进行估价,这部分估价增值如果不进行会计核算,仅向金融机构提供估价报告,自然就没有问题,不涉及任何税收风险。但是,如果进行了会计处理,一般的做法是:借记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贷记盈余公积。很明显,根据市场交易理论,企业没有获得实际收入,资产也没有实际交易,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在持有期间发生资产增值或减值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以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经上述会计处理后,企业对评估增值如需计提折旧或摊销,在税前作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综合收益,以全面反映会计主体的综合收益,在金融工具、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领域增加净资产。根据收入实现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对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的浮盈浮亏免于计入收入课征所得税[i],但对股权评估增值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