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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中对子公司是否展开评估的问题探讨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一、问题背景:

  杭州资产评估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里对于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需要展开评估,对于参股子公司可以用经核实后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确定评估值。

  需明确的问题:上述做法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评估准则的规定及合理性。

  二、核实过程:

  经核实,相关规定主要有:

  1.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已失效)第四十九条的有如下规定: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评估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其资产和负债,全面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以重置成本法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单独采用收益现值法或现行市价法。

  对于非控股的长期投资,一般应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即根据历史上的投资收益情况和被投资企业的未来经营情况及风险,预测长期投资的未来收益,再用适当折现率折算为现值得出评估值。在未来收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也可采用重置成本进行评估,即通过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确定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式应占的份额确定长期投资的评估值。如果该项投资发生时间不长,被投资企业资产帐实基本相符,则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负责表上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虽然《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已经失效,但其中的部分内容仍对评估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 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资产评估实务(一)》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对于有控股权和无控制权的子公司评估分别有如下描述:“对于具有控制权股权的评估,被投资单位在配合实施评估程序方面与母公司基本相同,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因而在评估方法选择上,通常可结合被投资单位所处行业及自身特点,全面考虑评估方法适用性,从而作出合理选择”;

  另一方面对于“缺乏控制权的股权投资单位能否单独评估,取决于该投资的重要程度、委托人的管控程度、被评估投资单位的配合意愿等”。

  三、结论

  1. 对于拥有控制权(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应展开进行资产评估;

  2. 对于缺乏控制权(参股)子公司,则视该投资的重要程度、委托人的管控程度、被评估投资单位的配合意愿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不展开评估,需要说明不能展开评估的理由和使用财务报表分析股东权益价值的过程。

  对于上述依据及观点,欢迎补充、指正。